中国计量学院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入会和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10-08 作者: 来源:

                                中国计量学院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入会和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加强工会会员管理工作,推进我校各类工作人员加入工会组织,促进和谐校园氛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重要指示,积极探索与我校用工性质多样性、用工模式多元化相适应的各类聘用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新机制、新办法,努力做好各类聘用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工作。
第三条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团结和动员全体会员促进学校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学校建设建功立业,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管理体制,中国计量学院工会会员按校、院二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入 会
第五条  我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承认工会章程,完成相应手续,可参加学校工会组织。
(一)事业编制人员;
(二)事业性质人事代理人员;
(三)学校企业编制人员;
(四)学校授权部门签约的企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工会组织,须由本人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可在校工会报到处或所属分工会领取,也可在校工会网站首页文件资料栏表格下载。
第七条  入会申请由所在分工会讨论同意,并由分工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校工会。经校工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会员信息管理,建立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及时记录和管理会员的入会和离会情况。各分工会应有准确的会员信息登记。
第九条  实行会员二级管理制度的院级工会组织应根据本部门特点,积极创造条件,制订实施细则或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权利与义务等相关内容,吸收本单位各类用工人员加入基层工会,并将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工会会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并依法享有《中国工会章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益和工会给予的福利待遇。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会员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所应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水平和能力。
(二)学习工会基本知识,积极参加民主管理。
(三)尊章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团结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工会会费。

第四章  会员会费、工会经费及福利费的缴纳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个人缴纳的工会会费和单位交纳的工会经费、福利费等,根据用工性质、经费来源渠道,实行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拨交办法。
(一)事业编制人员、事业性质人事代理人员、学校企业编制人员,由分工会统一收缴个人会费(作为分工会的活动经费自行管理),拨交工会经费。福利费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学校承担。
(二)学校授权部门签约的企业编制人员的个人会费,由部门用人单位所属的分工会统一收缴(作为分工会的活动经费自行管理)。工会经费和福利费由部门用人单位根据实际人数,参照校工会提供的标准,按月统一拨交校工会或每年年底前上交校工会;也可由用人单位所属分工会参照校工会提供的交费标准(除工会经费中的计拨上解经费外)自行收缴和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于中国计量学院工会。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经学校九届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9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