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10-20 作者: 来源:

(2000年4月四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暂行条例》,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出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保障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挥教职工在学院重大决策、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建议权。听取和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权。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教职工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决定权。决定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权。民主评议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院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委。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由院工会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也可由教代会组织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形成教代会议案,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由学院行政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和表决。
  (四)评议学院行政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领导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以代表团为单位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教职工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事由,由行政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材料,并报告院工会。院工会负责安排议事日程,于会前将文件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召集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组织审议或决定。
  (六)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须修改,应经教代会讨论同意。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处理,但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大会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对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学院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或协商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院)、机关、后勤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活动;代表如调离学院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也中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和提案外,应参加正式会议的所有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时,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需经大会通过。届内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在代表中产生,一般由学院党、政、工的主要负责人和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审议提交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和决定;起草大会决议;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院党政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院工会与学院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系(院)、机关、后勤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团长一般应由分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其他同志担任。其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建议;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每次教代会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福利工作、提案工作、住房工作、民主评议工作等专门委员会或小组,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其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由院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负责人名单,经教代会主席团通过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务是: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承办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教代会也可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的中心议题、程序方案和大会主席团(换届时)人选建议名单,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召集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或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处理,必要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六)做好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必须的条件。

  第六章 学院(系)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 各系(院)、机关、后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本部门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教职工在人数50人以上的系(院)、机关、后勤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机关、后勤教代会在本部门党总支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教代会和工会指导系(院)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系(院)、机关、后勤教代会的职权是:听取本部门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原则与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部门颁布实施;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民主评议和监督本部门行政领导干部,参与推荐本部门行政领导人选。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组织制度和代表产生及权利与义务等可参照院教代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教代会代表产生的方法与学院教代会代表产生的方法相同。教职工人数200人以内的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五十;教职工人数201-500人以内的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三十;教职工人数501-1000人以内的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与学院教代会同步换届,各部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领导应积极支持本部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和开展工作,各部门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部门行使指挥职权,团结广大教职工努力完成学院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各系(院)、机关、后勤工会是各部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各系(院)、机关、后勤民主管理的有关事务。各系(院)、机关、后勤应为本部门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任务提供人、财、物等方面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部门教代会也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