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教职员工: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师法》和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文及《关于< 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浙总工发〔2016〕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制度,保证教职工疗休养工作质量,保护和促进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开阔眼界,激发教职工教书育人的工作热情,增强学校凝聚力,促进和谐稳定,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决定启动我校新一轮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疗休养对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已加入学校工会的企业编制人员)。
二、疗休养周期
三年一轮,新一轮时间为2016—2018年。
三、疗休养形式
以各分工会为单位组团,充分利用暑假或寒假组织教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每次疗休养不超过5天,疗休养费用标准不高于400元/人·天。每个疗休养团教职工人数不少于12人,且每个疗休养团队必须配备领队和安全员,负责疗休养期间的组织协调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疗休养内容和范围
疗休养的主要内容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教职工疗休养地安排在省内,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疗养、参观学习、职工交流、乡村体验等内容,丰富教职工疗休养形式。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
具体疗休养点在浙江省教育工会公布的疗休养基地或服务单位(详见附件1)范围内选择。
五、疗休养经费标准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疗休养费用须从学校福利费开支。我校疗休养经费标准为2000元/人·轮,须一次性用完。各二级单位不另行给予经费配套。
变动人员疗休养经费享受额按实际在岗年限核算。在岗时已参加此轮疗休养活动并且在三年内退休的教职工全额享受该轮疗休养经费;因故离岗(含调走、离职、退休)且未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其疗休养经费自然停止使用;其他变动人员按教工实际在岗年份享受。
六、疗休养组织管理
(一)校工会制定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疗休养工作协调并受理投诉。
(二)各分工会在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制订本单位职工疗休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疗休养人员的安全和纪律教育,确保教职工疗休养活动顺利进行。
七、疗休养经费管理与报销
(一)经费管理。疗休养经费专款专用,教职工个人不参加该轮疗休养活动,按自动放弃处理。各二级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教职工疗休养相关文件规定,确保每位教职工按规定享受疗休养的权利。
(二)经费报销。凡出团活动须与疗休养基地或服务单位依法签订疗休养合同,并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每一位教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疗休养结束后各组团单位须认真填写《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报销登记表》(附件2),并在规定时间内持疗休养基地或服务单位依法开具的有效发票、《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报销登记表》、疗休养合同和保险单原件到校工会签字备案后到计财处报销。教职工疗休养经费按照实际产生费用报销,至多不超过2000元/人。
八、疗休养工作事关每位教职工切身利益,各二级单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学校关于疗休养工作的管理规定,规范疗休养程序,并承担起疗休养人员资格审核责任。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必将严肃处理。
九、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校工会
2016年6月24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